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民事訴訟中誰負有舉證責任?
2023-04-23 15:13:10 來源:城市天氣網
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由舉證人或侵權人承擔。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若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一、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二、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1.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3.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4.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5.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三、什么是舉證責任
1.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收集或提供證據的義務,并有運用該證據證明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張的責任,否則將承擔其主張不能成立的危險。
2.舉證責任制度最早產生于古羅馬法時代。羅馬法的就舉證規則在歷經中世紀的寺院法的演變之后,到了德國普通法時代確立了原告就其訴訟原因的事實為舉證,被告就其抗辯的事件事實為舉證的一般原則。且采取宣誓制度作為法官解決疑難案件的配套和補充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民事訴訟中誰負有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 中誰主張誰舉證。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 訴訟代理人 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辟謠】 民事訴訟隨時可以舉證? 真相:不是 解析: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 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適用簡易程序 審理的案件不得超過十五日,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七日。 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的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期間限制。 【提醒】 民事訴訟 舉證責任分配 原則是什么? 我國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擔應遵循以下這些原則: 1、誰主張、誰舉證原則; 2、 無過錯責任原則 ; 3、推定 過錯責任原則 ; 4、過錯原則; 5、公平原則。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